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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相关政策

05月05日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上海志愿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2006年1月上海出台以下政策给予支持:

  1、经招募选拔,入选的大学毕业生在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可优先评为“上海市高校优秀毕业生”。

  2、经招募选拔,入选的大学毕业生在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可优先免试直升研究生并保留学籍,待服务期满后返校攻读学位。

  3、经招募选拔,入选的大学毕业生,若当年已被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志愿服务可纳入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活动予以组织安排。

  4、服务期间,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以外,志愿者(除赴西藏自治区志愿者以外)另外享受上海给予的生活补贴300元/月,交通补贴500元/年,赴西藏自治区志愿者享受生活补贴400元/月,交通补贴2000元/年。

  5、服务期间,除享受国家给予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外,志愿者可享受上海给予的保额为5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对于在校就读期间办理助学贷款的志愿者,可延期至服务期满后开始还贷。各高校要积极协调银行等有关方面为其延期还贷提供帮助,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服务期间,志愿者享受各高校贴息奖励。

  7、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可申请“上海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奖励金”。服务期为1年,奖励5000元,服务期为2年,奖励10000元。

  8、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国家机关公务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优先推荐、优先调剂。

  9、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参加专升本考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各高校出台的政策如优惠于此政策则参照高校政策执行。

  10、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可优先报考郊区普教教师并享受相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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