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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奖学金章程

09月01日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进学生素质教育,鼓励学生成长成才,使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生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优秀学子,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崇尚艺术、勇于创新,特设立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奖学金。

  第二条奖学金评定原则为:

  (1)奖学金评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奖学金评定必须自下而上,由学生自行申请;

  (3)奖学金评定实行公示制度。学生对评定结果有知情权。奖学金评定结果应张榜公布。

  一、申请条件

  第三条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为:

  1、遵纪守法,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注重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

  3、热爱祖国,关心时事,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4、品德良好,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第四条在本学年中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本次奖学金的评定:

  1、德育综合考评成绩低于“良”者。

  2、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中有不及格者,不能参加综合奖学金评定,但有资格申报单项奖学金。

  3、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奖项种类

  第五条奖学金分为校内综合奖学金、校内单项奖学金和国家级奖学金(具体方案另行规定)三类。

  (一)综合奖学金

  第六条综合奖学金由学校设立,旨在奖励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学生。其金额与获奖比例为:

  

奖项

名额比例

金额(元)

综合特等奖

不定额

20000

综合一等奖

3%

8000

综合二等奖

7%

5000

综合三等奖

10%

2000

  第七条综合奖学金评定依据由学生基本道德、业务学习成绩等综合表现,予以评分。

  1、基本道德·人格修养(15分)

  (1)参加世情·国情·市情·校情等理论与实践课学习的情况;

  (2)个人基本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卫生习惯;

  (3)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

  2、业务学习(80分)

  (1)学习成绩(65—70分):按学生所学课程实际考核成绩,参照下列公式计算:

  

                  Σ加权后各门课程考核成绩×学分数

       S = ——————————————————

                             Σ各门课程学分

  各门课程的权重由各院系根据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所占地位确定。

  (2)创新与实践能力(10—15分):根据学生在本学年中的社会调查、专业学习、实验技能等方面的表现测评打分。

  上述(1)、(2)两项所占具体比例,由各学院根据学科和年级特点自行调整、确定。

  3、体育(5分)

  根据学生体育课成绩和学生平时的体育锻炼进行折算。体育课成绩占60%,平时体锻成绩占40%。

  第八条特等奖评选,须严格审定,若无合适人选,可以空缺。申请者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品行优良,荣获当年上海市三好学生或者上海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2、品行优良,评奖的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0(学年所修课程总学分不少于学制总学分的1/6);

  3、品行优良,在国内、外获得重要影响的奖项,为学校赢得重要荣誉。

  

  (二)单项奖学金

  第九条此奖项颁发给学校年度学生精品作业展中优秀作品作者。学生优秀作业奖分为校级优秀奖和院级优秀奖。校级作品一等奖作品1000元(5名),二等奖作品600元(10名),三等奖作品300元(10名)。院级作品,由各学院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每件100元。校级优秀作品在获奖同时,作品版权自然交由学校,并由学校收藏其作品。

  第十条以上各类奖学金中,所有奖项不能兼评,采取就高原则,学生获得较高额度的奖学金。

  

  三、评审流程

  

  (一)综合奖学金

  第十一条每年9月由学校下发各学院奖学金评定人数,由各学院根据学校奖学金评定条件和标准开展奖学金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凡具备申请奖学金基本条件的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均可向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由院系审核,提交至校学生处汇总,由学校组织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二)单项奖学金

  第十三条每年9月由艺术中心、教务处、学生处联合下发通知,各学院各部门根据学校奖学金条件和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凡具备申请奖学金基本条件的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均可向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由院系、部门审核,提交至教务处组织评审,由艺术中心审核通过。

  第十五条所有奖学金每学年评定1次。毕业班最后一学年提前一学期评定。

  

  四、其他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二○○六年九月起试行。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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